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88號
PCDM,105,易,388,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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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廷
      劉嘉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李泓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837
號、104年度偵字第846、1562、1924、2411、2412、2413、2414
、2819、2820、4748、4749、5099、9033、11212、12969號)及
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4450、6974、6975、8365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廷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被訴如附表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劉嘉倫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泓陞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俊廷自民國103年8月底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蔡 哥」之成年男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由賴俊廷負責收取劉嘉倫李泓陞等人放置於 新北市、桃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內如附表一 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資料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將存摺及密碼資料傳送予「蔡哥」,「蔡哥」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復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段,使附表一所 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或臨櫃轉帳等方式,匯出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各帳戶內,「蔡哥」旋通知賴俊廷至便利商 店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賴俊廷再從所 提領之款項中扣除其應分得之贓款(以提款金額2.5%計算) 後,將剩餘之贓款放置新北市板橋火車站或臺北市臺北轉運 站等處之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之號碼及密碼以LINE告知「 蔡哥」,以此方式將贓款交付「蔡哥」(各次犯罪行為之被 害人、犯罪事實、詐騙金額、所使用之帳戶、提領款項之時



間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劉嘉倫能預見如受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從事收取及運送 不明包裹之工作,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其所收取及運 送之包裹從事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因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俊哥 」(即「蔡哥」或「蔡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成年人在 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徵送貨員之廣告,乃與「俊哥」聯繫後 ,依「俊哥」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黑貓宅急便 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桃園市等處之營業所領取附表二所示內 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包裹,並依據 「俊哥」指示,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放 置新北市、桃園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並每次 從置物櫃中拿取「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放置之報酬新臺 幣(下同)1, 000元;嗣「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如 附表二所示帳戶,以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詐騙手法,使被 害人呂佩姍等匯入款項,再提領使用(詐欺集團之各次犯罪 時間、手段、被害人、匯入之帳戶、被詐騙之金額等均詳如 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
三、李泓陞能預見如受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從事收取及運送 不明包裹之工作,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其所收取及運 送之包裹從事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因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俊哥 」之成年人在奇集集網站上刊登應徵送貨員之廣告,乃與「 俊哥」聯繫後,依「俊哥」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至黑貓宅急便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土城區等處之營業所領取 附表三所示內含寄件人交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之 包裹,並依據「俊哥」指示,將所領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 及密碼等物放置新北市等地之家樂福賣場或車站置物櫃,並 每次從置物櫃中拿取「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放置之報酬 1, 000元;嗣「俊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如附表三所示 帳戶,以附表一編號85至103 、附表五編號2至5、15至22所 示詐騙手法,使被害人顏美慧等匯入款項,再提領使用(詐 欺集團之各次犯罪時間、手段、被害人、匯入之帳戶、被詐 騙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85至103、附表五編號2至5、1 5至22所示)。
四、嗣如附表一、五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 3 年10月5日21時4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逮 捕賴俊廷,並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始循線查悉 上情;劉嘉倫另於103年10月1日主動將其領取之犯罪所得1 千元交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案;李泓陞於10



3 年11月14日經警方通知到案時,主動將其依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至置物櫃內領取之林世賢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及交易 明細等影本及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交付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案。
五、案經如附表一、五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關於本案證據能力之意見: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 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蓋傳聞法則之重要 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 已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知屬 傳聞不得為證據,仍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與 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受同一評價等情形,本諸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之原則,僅例外於法院審酌結果 ,認為該傳聞證據有違法取得或可信度明顯過低等情形而 欠缺適當性,始認無證據能力。查被告3人及辯護人對於 下列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 於準備程序中均已陳明不爭執之意旨,本院於審理時提示 各該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之筆錄或文書,並告以要旨 ,且經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已知 上述陳述乃審判外陳述,咸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各該審 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有何異議,依上開說明,應視為被告 3人已有將各該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 ,本院審酌此部分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其證明力無明顯過低之情形,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 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則無傳聞



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下列非屬 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等,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關於被告賴俊廷部分:
上揭被告賴俊廷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賴俊廷於警詢、偵 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偵字第 26837 號卷一第11-24頁、卷二第2-7、18-19、244-245頁 、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7-18頁、卷三第94頁正反 面、本院卷第74、86-87、96-97、176-179頁),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3年10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26-30 頁)、被告賴俊廷至家樂福置物櫃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等 資料及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監視器攝錄畫 面翻拍照片等件(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26-36頁 反面、90-92、94-97頁)附卷可稽。此外,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犯行,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1.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
葉展志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 第158-160頁)。
⑵被害人呂佩姍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 號卷二第138-139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2月1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號函附之葉展志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65-170頁)。 ⑷葉展志寄送存摺資料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紙(見104年 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59頁)。
⑸告訴人呂佩姍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 第140頁反面-141頁反面)。
2.附表一編號2至9之犯行:
⑴楊宗翰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 第119-120頁)。
⑵被害人蔡正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 號卷二第51-52頁);被害人謝泊諺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56-57頁);被害人蔡佩 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74- 75頁);被害人蔡尊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 字第1562號卷二第78-79頁);被害人徐子晴於警詢中



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82頁正反面) 。被害人賴誼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 2號卷二第60-63頁);被害人林雨璇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69-70頁);被害人王睿 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86 頁正反面)。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3年11月12日國世台東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楊宗翰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 紀錄(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31-133頁)。 ⑷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103年12月4日蓮存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之楊宗翰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見104年 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34-139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5日儲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之楊宗翰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紀錄各1 份(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28-130頁)。 ⑹楊宗翰之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 號卷一第122頁)。
⑺被害人蔡正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明細影本1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54頁正反面);告訴人謝泊諺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 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58頁反面);告訴人林雨璇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 二第72頁);告訴人蔡佩㚬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76頁) ;告訴人徐子晴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紙(見104年度偵 字第1562號卷二第84頁);被害人王睿瑜之網路ATM交 易明細查詢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88頁) 3.附表一編號10至14之犯行:
黃義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 第171-172頁)。
⑵被害人郭力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 卷一第37頁正反面);被害人盧恩懿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39-40頁);被害人徐千 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50 頁反面);被害人鄭卉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 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54頁正反面);被害人邱敏瑄於 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35頁正反 面)。
黃義傑之甲仙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紙(見104年度偵字第2820號卷第48-69頁)。



⑷被告賴俊廷黃義傑前開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紙(見 104年度偵字第2820號卷第46-47頁)。 ⑸被害人郭力誠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見104年度 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60頁反面);告訴人邱敏瑄之郵 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 148頁反面);告訴人鄭卉容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 細影本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57頁正反 面);被害人徐千琇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52頁反面) ;被害人盧恩懿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 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45頁反面)。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8日儲字第000000000 0號函所附黃義傑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77-179頁)。 ⑺黃義傑寄送帳戶資料之宅急便配送聯1紙(見104年度偵 字第1562號卷一第173頁)。
4.附表一編號15至24之犯行:
鍾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年偵字第1562號 卷一第142-145頁、104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第28-29頁 )。
⑵被害人謝怡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 卷一第46-47頁);被害人林勝昌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 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42-44頁反面);被害人吳沛 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54 頁正反面);被害人陳宏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 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52頁正反面);被害人戴昇融於 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49-50頁 );被害人陳譽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 37號卷一第66-67頁);被害人吳宛蓁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59頁正反面);被害人 羅培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 64頁正反面);被害人徐以臻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 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61-62頁);被害人王少甫於警 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 )。
鍾家豪之台南友愛街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見104年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49-1 50頁)。 ⑷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3年11月24日安平營字第000000000 00號函附之鍾家豪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紙(見104 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第67-68頁)。




⑸被告賴俊廷鍾家豪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1紙(見104年 度偵字第2413號卷第40-64頁)。
⑹告訴人吳沛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 年偵字第15627號卷二第100頁反面);被害人謝怡萱之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偵字第15627 號卷二第104頁反面);告訴人林勝昌之竹崎地區農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偵字第15627號卷 二第115頁);被害人羅培中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存款 明細查詢1紙(見104年偵字第15627號卷二第119頁反面 );告訴人王少甫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單1紙(見104年 偵字第15627號卷二第127頁反面);告訴人吳宛蓁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偵字第15627號 卷二第130頁反面);告訴人徐以臻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 通知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15627號卷二第135-136頁反 面);告訴人陳宏文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見104年偵字第15627號卷二第97頁反面)。 5.附表一編號25至32之犯行:
⑴王尚豐即王峻翌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 2號卷一第99-100頁);何汶軒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 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05-107頁)。 ⑵被害人陳姿羽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 號卷二第22-23頁);被害人邱泰澤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15-16頁);被害人歐捷 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34- 35頁);被害人徐義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 字第1562號卷二第19頁正反面);被害人李冠緯於警詢 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40頁正反面 );被害人葉宏誼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 562號卷二第16-27頁);被害人莊家榮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48-49頁);被害人曾 敏原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4 3-44頁)。
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9月25日營清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之何汶軒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11-134頁)。 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里分行103年9月26日上大里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之何汶軒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16-118頁)。 ⑸王峻翌寄送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黑貓宅急便寄送



單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一第101頁)。 ⑹告訴人邱泰澤之網路交易匯款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 第1562號卷二第17頁反面);告訴人徐義芳之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 號卷二第20頁反面);告訴人陳姿羽之轉帳交易網路查 詢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24頁);被害人 葉宏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 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 二第31-32頁);告訴人歐捷琳之匯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37頁) ;告訴人李冠緯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 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41頁);告訴人曾敏原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 卷二第44頁反面);告訴人莊家榮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562號卷二第49頁反面 )。
6.附表一編號33至34之犯行: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11月25日(103)國世復 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簡錫銘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各1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58-159頁) 。
⑵被害人葉蕙鈞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 卷一第74-76頁);被害人凌惠如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 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69-72頁)。 ⑶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簡錫銘前開帳戶之LINE對 話紀錄1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60-186頁) 。
7.附表一編號35至42之犯行:
周崇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 號卷第3-5、51頁正反面)。
⑵被害人李珮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 卷一第82-84頁);被害人李阿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 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76-178頁);被害人李良輝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偵字第4749號卷第32-33頁) ;被害人何其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偵字第4749 號卷第29頁正反面);被害人戴珮琳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偵字第4749號卷第39-40頁);被害人李沛蓁於 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偵字第4749號卷第45-46頁); 被害人張嘉家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偵字第4749號 卷第35頁正反面);被害人洪中和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04年偵字第4749號卷第42頁正反面)。 ⑶周崇輝之樹林迴龍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10-11頁)。 ⑷周崇輝之第一銀行迴龍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8-9頁)。 ⑸周崇輝之聯邦銀行迴龍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106-10 7頁反面)。 ⑹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周崇輝前開帳戶之LINE對 話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65-105頁)。 ⑺告訴人李阿英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紙(見104年度偵字 第4749號卷第28頁);告訴人何其蓁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 31頁反面);被害人張嘉家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37頁);被害人洪中和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47 49號卷第44頁);告訴人李沛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4749號卷第48頁)。 8.附表一編號43至45之犯行:
李永暉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9033號偵卷 第3-4頁反面)。
⑵被害人陳育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9033 號偵卷第19頁正反面);被害人曾子瑛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度偵字第9033號偵卷第20-21頁);被害人張 賢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9033號偵卷第2 2-23頁)。
⑶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李永暉前開帳戶之LINE對 話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9033號偵卷第40-56頁) 。
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104年2月11日 北富銀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李永暉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見104年度偵字第9033號偵卷第5-6頁 反面)。
9.附表一編號46至47之犯行:
黃永昌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5099號卷第3 -5頁)。
⑵被害人鍾毅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 卷一第86-87頁);被害人王國樑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 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90-91頁)。 ⑶黃永昌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5099號卷第7頁正反面)。



⑷被害人王國樑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92頁);被害人鍾毅 誠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年度偵 字第5099號卷第19頁反面)。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日儲字第0000000000 號函復之被告黃永昌帳戶無掛失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 字第5099號卷第55頁)。
⑹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黃永昌前開帳戶之LINE對 話紀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5099號卷第41-53頁)。 10.附表一編號48至50之犯行:
⑴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2月4日新營存字第00000 00000號函所附張水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紙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30-132頁反面)。 ⑵被害人李祥麒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 號卷一第94-96頁);被害人黃文謙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98-100頁);被害人富 怡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 02-103頁)。
⑶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張水龍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33-157 頁)。
11.附表一編號51至53之犯行:
⑴蘇富永之鳳山五甲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各1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218-219頁 )。
⑵被害人李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 卷一第105頁正反面);被害人張慧鳴於警詢中之指訴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07-108頁);被害人 謝明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 第110-111頁)。
⑶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蘇富永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220-232 頁)。
12.附表一編號54至55之犯行:
⑴陳仁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4748 號卷第3-4頁反面、第30頁正反面)。
⑵被害人張卿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 號卷一第115-116頁);被害人陳旻萱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偵字第4748號卷第21-24頁)。 ⑶陳仁宇之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4748號卷第6-12頁)。 ⑷黑貓宅急便寄送單1紙(見104年偵字第4748號卷第13 頁)。
⑸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陳仁宇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4748號卷第49-62頁) 。
13.附表一編號56至58之犯行:
姜奕賢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924 號偵卷第3-5、22-23頁)。
⑵被害人卓宥綾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 號卷一第127-128頁);被害人劉秀蘭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23-124頁);被害人 許文瀚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 第130-132頁)。
⑶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姜奕賢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11212號卷第96-114頁 )。
姜奕賢之三重二重埔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1924號偵卷第36-38頁 )。
14.附表一編號59至60之犯行:
胡進益之礁溪四城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各1紙(見103年偵字第9033號卷二第106-107頁反 面)。
⑵被害人楊富雄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 號卷一第134頁正反面);被害人陳維荏於警詢中之指 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19-120頁)。 ⑶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胡進益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份(見103年偵字第9033號卷二第108-121頁 )。
15.附表一編號61至65之犯行:
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土城分行103年11月28日上土城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之鄭智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各1紙(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87-188頁)。 ⑵第一銀行北土城分行103年11月28日一北土城字第0002 3號函附之鄭智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紙(見 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89-190頁)。 ⑶被害人邱奕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年偵字第26837 號卷一第136-137頁);被害人蔡雅帆於警詢中之指訴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43頁正反面);被害



人譚遠儀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 一第145-146頁);被害人廖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 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48頁正反面);被害人蔡政 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50 頁正反面)。
⑷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鄭智雄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份(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191-217 頁)。
16.附表一編號66至71之犯行:
李東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4年度偵字第2411 號卷第3-5、41-42頁)。
⑵被害人張淑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 號卷一第158-159頁);被害人蔡宗祐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一第156頁正反面);被害 人陳建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第26837號卷 一第153-154頁);被害人林嗣漢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104年偵字第2411號卷第30頁正反面);被害人林依美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4年偵字第2411號卷第24-25頁 );證人傅以慈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4年度偵字第24 11號卷26頁正反面);被害人方建智於警詢中之指述 (見104年偵字第2411號卷第33-34頁)。 ⑶李東憶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之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2411號卷 第6-7頁反面)。
⑷告訴人張淑芬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紙(見 104年度偵字第2411號卷第12頁正反面);被害人蔡宗 祐之台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241 1號卷第17頁);告訴人陳建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104年度偵 字第2411號卷第20頁反面-23頁反面);告訴人林嗣漢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104 年 度偵字第2411號卷第32頁);告訴人林依美之LINE 對 話紀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2411號卷第29頁正反面 );告訴人方建智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訂單明細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2411號卷第37-38 頁)。
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日兆銀總票 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李東憶帳戶無掛失紀錄1紙( 見104年度偵字第2411號卷第71頁)。 ⑹被告賴俊廷與詐騙集團成員就李東憶前開帳戶之LINE



對話紀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2411號卷第55-69頁) 。
17.附表一編號72至76之犯行:
⑴歐以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 分局偵查卷第2-7頁、104年度偵字第4017號偵卷第9-1 0頁、103年度偵字第26837號卷二第242頁正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846號卷第3-6、44、84頁正反面)。 ⑵被害人許仲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 分局偵查卷第16-18頁、104年度偵字第846號卷第10-1 2頁);被害人黃蔭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03年偵字 第26837號卷一第167頁正反面、104年度偵字第846號 卷第26-30頁);被害人歐閔傑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 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第8-10頁);被害人黃湙 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 第11-12頁);被害人蔡一鋒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林 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偵查卷第13-15頁、104年度偵字第8 46號卷第7-8頁);
⑶歐以中永和郵局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846號卷第40頁正反面)。 ⑷大眾銀行103年12月8日眾財管通密發字第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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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