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02號原 告 吳○奇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簡○婷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周○珍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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