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108號
PCDM,105,審簡,1108,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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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宸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73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
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1161
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宸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宸予自民國104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 止,受僱於「中信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 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 ○00號之加油站,擔任該 加油站之站長,負責綜管上開加油站之營業收入、保管站長 週轉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自同年10 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1 日止,將其業務上負責保管而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6萬1,738 元(起訴書 漏載如附表編號2 所示金額,應予補充)挪為己用,而以此 方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經中信公司會計人員查帳後發 覺有異,復告知該加油站之職員陳亭以,經陳亭以核對帳目 後,而查悉上情。案經中信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 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宸予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 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亭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 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104 年12月2 日所寫之自白書、 加油站組長零用金交接表、104 年10月至同年12月營業統計 表、104 年10月至同年12月銀行現金存款明細表、手寫對帳 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 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 受僱於告訴人中信公司,擔任加油站站長一職,負責綜管加 油站之營業收入、保管站長週轉金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其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是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為如 附表所示之各次侵占犯行,係利用職務之便,於密接之時間



,在相同之地點,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予以侵占,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 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己之利,侵占業務上所持有 屬於告訴人所有之款項,違背其與告訴人間之信賴關係,致 令告訴人生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 猶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於105 年5 月25日與告訴人在 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代理人復表明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在卷可考,其後被告亦確實依調 解內容而賠償告訴人41萬5,999 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存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罪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獲得告訴代理人 諒解等情,業已述明如前,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認對被告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 日期 │ 款項名稱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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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10月27日至│營收 │ 6萬71元 │
│ │同年11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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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1月29日 │營收 │ 10萬9,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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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11月30日(│營收 │ 8萬7,079元│
│ │起訴書誤載為104 │ │ │
│ │年10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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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 年12月1日 │營收 │ 6萬530元│
├───┼────────┼─────┼───────┤
│ 5 │104 年10月27日至│週轉金 │ 4萬4,571元│
│ │同年12月1 日 │ │ │
├───┼────────┼─────┼───────┤
│合計 │ │ │ 36萬1,7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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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