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576號
PCDM,105,審交易,576,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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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玉文(起訴書誤載為「施玉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28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玉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施玉文(起訴書誤載為「施玉英」)明知服用酒類後,將使 其駕駛車輛之注意力降低,反應能力趨緩,危害其本身及其 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竟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晚間8時20分 至同日晚間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住處飲用酒類,仍於翌(26)日凌晨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買檳榔,嗣於同日凌晨1時30分 許,行經同區四維路180號前,為警攔檢並對其實施呼氣酒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 施玉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皆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份(見偵卷第17頁、第24頁)在卷足佐,因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472號及103年度審交易字第 4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5月確定,並先後於103年8 月12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於104年10月5日入監執行迄 104年11月13日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之酒後駕車前科,而分別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確定,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素行非佳,其既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 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竟不知悔改,在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60毫克之情況下,猶心存僥倖騎乘上開機車外出購物,對 公眾之行車安全造成危害,實為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認犯 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資 源回收工作、未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林宏松偵查起訴,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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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