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陳韋富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獻
李麗琴
上列被告陳韋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3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乙○○因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3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原告甲○、甲○之父、甲○之母對其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