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林明鴻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被 告 柯文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97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