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42號
CHDA,105,交,42,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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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42號
                   105年6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蘇廷蒼
輔 佐 人 李麗琴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所長)
訴訟代理人 劉容如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3月15日彰
監四字第64-I1F014581號裁決及彰監四字第64-I1F014582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9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號 00─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北斗鎮文苑路與復興路口,有「 紅燈右轉(文苑路右轉光復路)」之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 北斗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北斗派出所警員攔停後,又有 「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已告知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 移置保管、吊銷駕駛執照3年、道安講習等後果)」,舉發 機關警員乃分別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 條例)第53條第2項、同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填製第 I1F014581號、第I1F01458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以下依序簡稱為舉發通知單①、舉發通知單②)當場 舉發,均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5年2月9日前,應到案處所為 彰化監理站,並移送被告機關處理。嗣原告於105年1月14日 到案陳述不服上揭舉發,經被告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復為調 查結果,仍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紅燈右轉」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屬實,乃依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 款、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105年3月15日以彰監四字第64─
I1F014581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 記違規點數3點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①)及以彰監四字 第裁64─I1F014582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 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 ②)。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
(一)伊係領有中度慢性精神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於民國



105年1月9日駕駛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訪友,因患 有情感性精神病,導致反應遲緩,認知功能退化,一時間 無法辨識友人住處位置,而於行經彰化縣北斗鎮文苑路與 光復路口時,為尋找友人之住處,未發現燈號有轉為紅燈 之情形,乃由文苑路右轉光復路。嗣更在找尋友人住處位 置之過程中,因行車速度較慢,而為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局北斗派出所警員歐重佑攔查。在警員歐重佑攔查原告後 ,其先告知伊有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開單舉發,隨即對 伊實施酒測,伊當時均配合員警歐重佑之酒測作業,對測 量儀器呼氣檢測,但因伊患有上述精神疾病,反應較為遲 緩,且聽不太懂員警歐重佑之指令,竟遭員警歐重佑以伊 拒絕酒測為由,再開單舉發。
(二)惟伊於案發時地,並未發現有紅燈而右轉及拒絕酒測之情 形,卻遭北斗分局警員歐重佑分別開立二張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實感冤枉,乃聲請被告裁決,被告 未查明事 實即依上揭通知單所載之違規事實於105年3月 15日分別以彰監四字第64─I1F014581號、彰監四字第64─
I1F014582號裁決書,裁處「一、罰鍰新臺幣600元,記違 規點數3點,罰鍰限於105年4月14日前繳納。二、上開罰鍰 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及裁處「一、罰 鍰新臺幣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05年4月14日前繳納,繳送 、講習曰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二、上開罰鍰及駕 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 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二)駕駛 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 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 領駕駛執照。」等二項處分。伊認上開二項處分未考量伊 係身心障礙人士,雖反應遲緩,認知功能因退化而較難瞭 解員警之指令,但並無紅燈右轉及拒絕酒測之情形,仍予 以處罰,容有不當,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此處所謂「故意」,係 指人民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明 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而言;所稱「過失」者,則係指人民對於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 發生者而言;故行為人如欠缺故意或過失之歸責條件時, 縱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亦不應對之課以行政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伊於本件行為當時,因患有情感性精神病,導致反 應遲緩,認知功能退化,未發現有紅燈之情形而右轉,且 於接受警員歐重佑實施酒測時,均有配合在測量儀器上呼 氣,僅因上述病症造成認知功能較差,竟被警員誤解為係 拒絕酒測,而開單舉發,實非伊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違規 之行為。此部分亦可請鈞院勘驗案發當時現場實施酒測之 蒐證錄影光碟即明。職是,伊既欠缺故意或過失之歸責條 件,參照上揭判決意旨,即不應對原告裁罰,乃被告未查 明此部分事實,遽為不利原告之處分,顯有違誤。 (四)另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舉發 行為人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時,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 「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又依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駕 駛人拒測」時,「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 (處6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後, 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足見警員於執行酒測時,應 告知受檢人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否則其舉發程序有嚴重 瑕疵。此參之大法官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作成之司法院釋 字第699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中明白指出「警察對於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 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 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 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 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 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 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甚明〔見該號解 釋之解釋理由書第2段)。衡以現行法對於受檢人拒絕酒測 行為之處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除處罰鍰6 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外,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而依同 條例第68條〔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規定「受吊銷駕 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處 罰甚重,更涉及影響人民之工作權乃至於生存權,故對舉 發拒絕酒測之程序是否正當、適法,應受嚴格要求,此乃 法治國所追求正當程序原則之旨趣。是本案警員既未告知



某甲除罰鍰以外之法律效果,監理機關就該部分應不能處 罰(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 會研究意見參照,原證六)。準此,本件姑不論原告並無 紅燈右轉及拒絕酒測之情形,僅由北斗分局警員歐重佑對 伊實施酒測時,伊印象中其並未依法告知伊如拒絕酒測將 受被告裁決書裁罰主文所示之處罰。則被告竟在原處分中 諭知:罰鍰新臺幣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 者:(一)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 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二)駕駛執照吊(往)銷後,自吊 (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多項不利之 法律效果,顯然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自不能逕以被告 事後片面記載之裁決書內容,對伊處罰等語。
(五)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件原告於上揭時、地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紅燈右轉」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之違規,本所依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款、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原告原處分①及原處分② ,於法並無違誤。
(二)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因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而受裁處等情,有舉發通 知單①②、舉發機關105年1月27日北警分五字第0000000000 號函、原處分①②及其送達證書、原告身心障礙手冊、員林 基督教醫院105年1月13日出具原告之診斷書等附於本院卷可 憑。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執前詞據為主張, 故本件應審酌者厥為:被告認定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 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事實?及「原告是否因不解員 警指令,致未配合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 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 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 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處罰條例 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



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第1項)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第2項)」,另同規則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 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 外,並予記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或 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次按,小型車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 ,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 準表)之規定,應對該駕駛人處以6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 點數3點。此裁罰基準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 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二)次按,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按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 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同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 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汽 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第1項「汽車駕駛 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 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 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 而賦予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 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逃避經測試檢定 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 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 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駕駛人遇有員警施以測試檢定時 ,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 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精 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 限,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 測試之時間,或未配合確實吹氣,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 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 方公權力行使,更使取締酒後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 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文義解釋,亦 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 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或佯作配 合,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三)查本院當庭勘驗卷附警員蒐證光碟結果為: ┌───────┬────────────────────────┐
│畫面共分為 │ │
│ABCDE五段畫面 │ │
│(D、E段均略)│ │
├───────┼────────────────────────┤
│A段畫面(時間 │畫面初始有一黑色日產自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
│共2分鐘) │行駛於前方(車號號)。 │
│ │畫面時間2秒時,系爭車輛速度由慢轉快。 │
│ │畫面時間16秒時,前方號誌亮紅燈,系爭車輛亦踩煞車│
│ │,第三煞車燈亮起。 │
│ │畫面時間18秒時,系爭車輛又踩了一次煞車,第三煞車│
│ │燈閃亮一次。 │
│ │畫面時間20秒時,系爭車輛前懸進入機車停等區。 │
│ │畫面時間23秒時,系爭車輛前懸到達紅燈號誌下之停止│
│ │線。 │
│ │畫面時間28秒至30秒時,系爭車輛仍緩慢前行。 │
│ │畫面時間36秒時,系爭車輛在紅燈號誌情況下,越過停│
│ │止線右轉。 │
│ │畫面時間39秒時,後方警車趨前準備攔查。 │
│ │畫面時間48秒時,後方警車鳴按喇叭及鳴笛示意系爭車│
│ │輛停車,但系爭車輛仍然直行未停。 │
│ │畫面時間1分04秒時,系爭車輛在前方號誌為紅燈情況 │
│ │下,再次駛進機車停等區。 │
│ │畫面時間1分07秒時,系爭車輛又越過停止線,此時右 │
│ │方有一警員下車跑步前往系爭車輛。 │
│ │畫面時間1分10秒時,警原跑到系爭車輛副駕駛座旁拍 │
│ │打該車示意停車。 │
│ │畫面時間1分12秒時,系爭車輛停在斑馬線上。 │
│ │畫面時間1分32秒時,系爭車輛在警員指示下向右停靠 │
│ │。 │
│ │畫面時間1分50秒時,另名開車的警員下車。 │
│ │ │
├───────┼────────────────────────┤
│ │警員起稱 │
│B段畫面 │警甲:你沒有看到紅燈嘛!你開車上路開這麼慢。是在│
│ │做啥!什麼事情阿? │




│ │原告:沒啦! │
│ │警甲:身體不舒服喔! │
│ │原告:哪有!沒有啦! │
│ │警甲:阿你沒有看到紅燈嗎? │
│ │原告:沒啦! │
│ │警甲:都沒有?沒有看到紅燈! │
│ │原告:不是啦!不是沒看到紅燈! │
│ │警甲:要不然咧! │
│ │原告:沒啦! │
│ │警甲:啥瞇沒?沒有怎麼樣? │
│ │原告:阿就沒! │
│ │警甲:沒有闖紅燈還是怎麼樣? │
│ │原告:都沒有!都沒有! │
│ │警甲:我們有行車紀錄器阿! │
│ │原告:嗯! │
│ │警甲:你是不是精神不好? │
│ │原告:沒啦!哪有精神說不好! │
│ │警甲:你有證件嗎?我看一下好嗎? │
│ │原告:(左顧右盼後)證件我都沒帶! │
│ │警甲:沒喝酒啦!有要漱口嗎?要跟你酒測,有要漱口│
│ │嗎? │
│ │原告:(不明)。 │
│ │警甲:你說你沒有喝嘛!現在要跟你實施酒測,你有要│
│ │漱口嗎? │
│ │原告:我又沒有喝酒阿! │
│ │警甲:沒有喝,測一下沒關係吧! │
│ │原告:沒關係! │
│ │警甲:有要漱口嗎?要,就漱口;不要,就不漱口。 │
│ │警乙:你有吃藥嗎? │
│ │原告:沒啦! │
│ │警甲:你的精神狀況感覺很差! │
│ │原告:怎麼會差! │
│ │警甲:怎麼會不差! │
│ │警甲:因為你違規,我們懷疑你有喝酒,所以對你實施│
│ │ 酒測! │
│ │原告:我又沒有喝! │
│ │警甲:沒啦!沒有喝!測一下!沒關係啦!叫什麼大名
│ │ ? │
│ │原告:蘇廷蒼。 │
│ │警甲:蘇廷蒼啦。 │




│ │原告:嗯。 │
│ │警甲:蘇先生,現在跟你做酒測喔!吹氣球大力吹下去│
│ │ ! │
│ │警乙:力氣大一點,你的氣沒有出來! │
│ │警甲:不是用揪的!不是用揪的! │
│ │警乙:要吹出來。 │
│ │原告:(此時原告開始喝礦泉水)。 │
│ │警乙:好!漱口!吐在那!嘴打開我看一下,你水不能│
│ │ 含著,含著我們的機器會壞掉!你水要喝下去,│
│ │ 喝下去才吹氣! │
│ │原告:(點頭)。 │
│ │警甲:蘇先生,到這裡了,大家配合一下! │
│ │原告:(點頭)。 │
│ │警甲:我們會給你方便,你不要這樣,造成大家的困擾│
│ │ 。水喝下去! │
│ │警乙:我有跟你說了... │
│ │警甲:你要喝下去,要不然就吐出來。 │
│ │警乙:要不然你就吐掉。 │
│ │原告:(將水吐掉)。 │
│ │警乙:不要把我們的機器弄壞! │
│ │警甲:這一個十幾萬喔!好像吹氣球一樣用吹的,不是│
│ │ 用吸的。含著!吹氣!你又在吸氣!又在吸氣!│
│ │警乙:我跟你說,機器要有嗶的聲音才有!你剛剛都含│
│ │ 著而已! │
│ │警甲:吹氣你會嗎? │
│ │原告:我知!我知! │
│ │警甲:不是叫你倒吸喔! │
│ │原告:我知!(此時開始第三次吹氣)。 │
│ │警乙:吹出來! │
│ │警甲:你又在吸氣(畫面時間3分23秒)。 │
│ │警乙:吹出來!(畫面時間3分25秒測試失敗)。 │
│ │警甲:我再問一次你有要配合嗎? │
│ │原告:有啦! │
│ │警乙:我跟你說喔!你如果不配合,拒測是九萬喔!(│
│ │ 畫面時間3分33秒)。 │
│ │警甲:直接罰九萬、吊扣、車也不能開回去(畫面時間│
│ │ 3分36秒)。 │
│ │原告:我知道阿!我又沒有喝酒! │
│ │警甲:沒有喝,就吹一下。 │
│ │警乙:沒有喝,就吹出來!阿你要漱口,漱口沒關係!│




│ │警甲:你再含! │
│ │警乙:你漱口吐掉!吐掉!還是喝下去! │
│ │原告:(畫面時間3分53秒吐掉)! │
│ │警乙:含著沒有用。 │
│ │原告:(畫面時間3分55秒,再度施測)! │
│ │警乙:來吹出來!大力一點! │
│ │警甲:你不要再吸了啦!(畫面時間4分01秒)。 │
│ │警乙:你就是把氣.. │
│ │警甲:你不要再吸好嗎!你要不要給大家方便! │
│ │原告:阿我就沒有,沒有那個.. │
│ │警甲:你沒有喝,你吹一下,你不要再吸氣好不好! │
│ │警乙:我跟你說,都有在錄! │
│ │原告:我知!我知! │
│ │警乙:我剛剛跟你說的!你的權利都有跟你說了!你如│
│ │ 果,大家不方便,超過15分,拒測馬上開!你看│
│ │ 你是要拒測,還是要怎麼樣!你都說你沒喝酒,│
│ │ 就直接吹一吹。 │
│ │警甲: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最後一次機會,要不然│
│ │ 就跟我們扣回去派出所了! │
│ │警乙:簽一簽你就可以走了。 │
│ │警甲:沒關係,如果測出來沒有,簽一簽你就可以走了│
│ │ 。 │
│ │警乙:你如果身體狀況沒問題,測出來就可以走了。 │
│ │ 沒喝最好! │
│ │警甲:測一下。 │
│ │原告:(畫面時間4分50秒,再度施測)! │
│ │警乙:氣吹出來! │
│ │警甲:(畫面時間4分56秒)好啦!免啦!你不吹嘛! │
│ │ 你要不要吹! │
│ │原告:阿我就沒喝阿! │
│ │警甲:阿你沒喝,請你吹一下,這樣有很困難嗎?要不│
│ │ 然來抽血,好嗎? │
│ │原告:沒啦!免那個啦! │
│ │警甲:你要造成大家的困擾嗎!吹氣你會不會吹! │
│ │警乙:來,現在的時間,今天105年1月9號,現在的時 │
│ │ 間是11點58分,你叫什麼名字? │
│ │原告:蘇廷蒼! │
│ │警乙:蘇廷蒼!你有喝酒嗎? │
│ │原告:我沒有! │
│ │警甲:你沒喝酒啦! │




│ │原告:嗯。 │
│ │警乙:現你要配合我們嗎? │
│ │原告:(點頭)。 │
│ │警甲:要嗎?用說的! │
│ │原告:嗯。我就沒喝阿! │
│ │警甲:要?還是不要? │
│ │警乙:你要配合我們嗎? │
│ │原告:要啦。 │
│ │警乙:我跟你說,你如果說沒有吹,等一下就是拒測!│
│ │ 拒測就是罰9萬元。 │
│ │警甲:我直接開一張紅單給你,車也不能.. │
│ │警乙:要扣車!之後你三年內不能考駕照! │
│ │警甲:你有瞭解嗎?這是你的權利。 │
│ │原告:(點頭,畫面時間5分55秒)我知道我知道。 │
│ │警乙:這是你的權利! │
│ │警乙:我跟你說,吹氣,就是你先吸一口氣後,含著,│
│ │ 把氣吹出來! │
│ │警甲:吹氣球你會吹嗎! │
│ │警乙:像吹氣球一樣把氣吹出來!不是吸進去!要吹出│
│ │ 來! │
│ │原告:我知!我知! │
│ │警甲:你已經吹超過5次了喔!再一次就照規定來了喔 │
│ │ ! │
│ │原告:(畫面時間6分16秒,再度施測)! │
│ │警甲:用吹的!用吹的!你又再吸! │
│ │原告:(畫面時間6分20秒,施測無法進行,原告嘴離 │
│ │ 開施測管,拿起礦泉水來喝)! │
│ │警甲:蘇先生!到這裡了!配合一點!你也是明理人!│
│ │原告:(點頭)。 │
│ │警乙:你還聽的懂! │
│ │警甲:你還聽的懂我們在講什麼! │
│ │警乙:你自己考慮清楚! │
│ │警甲:你配合一點!我們會給你應該有的方便!你如果│
│ │ 要這樣,等一下就直接扣回去。你自己選擇! │
│ │警乙:9萬元跟扣車你看划不划算! │
│ │警甲:你自己明理人,9萬元你要做多久!9萬元繳不出│
│ │ 來是要去關喔!你自己明理人!看你怎麼想!好│
│ │ 嗎?我跟你說,你如果有喝也不一定有超過! │
│ │原告:(擺手搖頭)。 │
│ │警乙:你沒有喝,吹一吹我們就讓你走了.. │




│ │警甲:你如果要這樣,造成大家的困擾,我聞你也沒有│
│ │ 酒味阿!吹一吹!你也沒有酒味你知道嗎! │
│ │警乙:有問你有沒有吃藥,你也說沒有阿! │
│ │警甲:對! │
│ │警乙:你身體有沒有問題,你也說沒有阿! │
│ │原告:(點頭)。 │
│ │警甲:你沒有酒味,你吹一吹.. │
│ │警乙:吹一吹就讓你走了! │
│ │警甲:現在大家好好講!也請你好好配合一點!好嗎!│
│ │ 水吐掉! │
│ │原告:(畫面時間7分37秒,原告把水吐掉)。 │
│ │警乙:(畫面時間7分41秒警示意原告做吹氣之動作) │
│ │ 來!你把氣吹出來!。 │
│ │原告:(原告把嘴張開)。 │
│ │警乙:是用吹的不是用哈的。 │
│ │原告:(原告又開始喝水)。 │
│ │警甲:我表演一次給你看!並擋住原告喝水,要原告跟│
│ │ 著吹氣! │
│ │原告:(原告又開始喝水)。 │
│ │警甲:吹下去!吹下去,吐掉!不要再漱口了! │
│ │警乙:吸氣,氣先吸飽! │
│ │警甲:吹下去! │
│ │警乙:不是哈!是吹!用力!這樣你知道嗎(警乙示範│
│ │ )! │
│ │原告:我知!我知! │
│ │警甲:好!你試一次!試一次! │
│ │警乙:來你把氣吹出來! │
│ │原告:(畫面時間8分19秒,原告又開始喝水)。 │
│ │警甲:你現在是.. │
│ │警乙:沒關係啦!時間在走!15分就開單!9萬元.. │
│ │ 這樣聽的懂嗎?這樣聽的懂嗎? │
│ │原告:(點頭)。 │
│ │警乙:我也不要跟你說什麼!剛剛權利都跟你說完了!│
│ │ 我也不想再講了!就等阿!也不用強迫阿! │
│ │警甲:真的要這樣啦喔! │
│ │警乙:反正9萬元,如果你覺得划算就划算!你就說你 │
│ │ 沒喝,你沒喝幹嘛怕!沒喝幹嘛怕!沒喝幹嘛怕│
│ │ 吹! │
│ │警甲:到底有沒有喝? │
│ │原告:(擺手點頭示意沒有,畫面時間9分01秒)。 │




│ │警甲:那你不敢吹,是怎麼樣!為什麼不敢喝! │
│ │原告:..(不明)我又沒有喝! │
│ │警甲:沒有喝,你怎麼不敢吹!為什麼不敢吹!為什麼│
│ │ 不敢吹!回答我! │
│ │原告:我又沒有喝!我又沒有喝酒阿!(畫面時間9分 │
│ │ 18秒)。 │
│ │警甲:沒有喝酒,測出來就是0,就是沒有你的事情, │
│ │ 測出來,你就可以走! │
│ │警乙:要吹了嗎? │
│ │原告:(畫面時間9分30秒,原告再度施測)。 │
│ │警甲:(警見原告仍口含施測吸管不吹氣)阿則,他不│
│ │ 會吹了啦! │
│ │警甲:蘇先生!現在全程錄音錄影,現在給你酒測的機│
│ │ 會,你是一直再吸氣,所以你是會吹氣,故意不│
│ │ 吹。等一下15分鐘一到,我們就直接給你開紅單│
│ │ 。 │
│ │原告:我就沒有喝酒,我哪有酒駕(畫面時間9分54秒 │
│ │ )! │
│ │警甲:沒關係!這是拒測! │
│ │警乙:這是規定! │
│ │警甲:我們警車剛剛在你的後面,綠燈你開很慢,紅燈│
│ │ 你有闖紅燈直接右轉,所以我們把你攔下來!發│
│ │ 現你的精神狀況沒有很好,疑似有酒駕的情形,│
│ │ .. │
│ │原告:沒沒沒! │
│ │警甲:沒關係!這是我的懷疑!現在你說你沒喝,要請│
│ │ 你測,測出來如果是0,我們可以讓你走!不過 │
│ │ 你拒測,我給你很多機會,差不多超過7、8次。│
│ │ 你都不吹!你故意不吹的!所以這是你的權利,│
│ │ 等一下跟你說!等一下15分一到,我們就會直接│
│ │ 給你開紅單。你的駕照要吊扣!車子也要扣掉!│
│ │原告:我就沒有喝酒! │
│ │警甲:沒關係阿!沒喝酒測出來就是0,為什麼不測.. │
│ │警乙:沒喝酒就是要測,你就是要有那個數據! │
│ │警甲:對啦!不是說你沒喝就.. │
│ │警乙:(不明)要印出來啦!不是你用嘴講! │
│ │警甲:不是你用嘴講就要相信你!雖然我也是很相信你│
│ │ ! │
│ │原告:我知呀!我知呀! │
│ │警乙:要有證據嘛!你沒有證據給我們要怎麼那個! │




│ │警甲:等你要測再說啦! │
│ │警乙:你之前曾經喝酒過嗎?酒駕前科? │
│ │原告:我不曾!(畫面時間11分10秒)。 │
│ │(警乙詢問原告住址) │
│ │原告:我從來不曾喝酒(畫面時間12分30秒)。 │
│ │警甲:那為什麼不敢吹! │
│ │原告:我哪有不敢吹! │
│ │警甲:那你就吹阿!請你吹你也不吹!因為你說你沒喝│
│ │ 酒,吹出來數值就是0阿。請你吹你就不吹! │
│ │原告:阿我又沒喝酒阿! │
│ │警甲:沒有喝!就請你吹阿!對否! │
│ │警乙:要吹了嗎? │
│ │原告:(喝礦泉水)。 │
│ │警乙:要吹了嗎? │
│ │原告:(畫面時間13分14秒,原告點頭)。 │
│ │警甲:要吹了嘛!水吐掉! │
│ │警甲:蘇先生,你有駕照嗎? │
│ │原告:有阿! │
│ │原告:(畫面時間13分48秒,再度施測)。 │
│ │警乙:吹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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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