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35號
CHDV,105,除,135,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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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楊佳庭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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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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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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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昇企業社 楊 │彰化第六信用合│105年1月25日 │1,000,000元 │FE0969567 │ │
│ │錫謀 │作社 和美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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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