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2號
CHDV,105,重訴,102,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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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施正弘
被   告 曹昌靖
被   告 柯坤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後,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對 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74,750元, 經本院於105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此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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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