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黃家茂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3,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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