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5號
CHDV,105,補,375,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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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黃家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3,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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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