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 訴 人 陳煜霖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銓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彰化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105年度彰
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 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彰化簡 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此 有上訴人105年3月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按。惟前開聲 明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即未記載對 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敘明上訴理由 。依首開規定,上訴人等之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 訴聲明及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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