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39號
CHDV,105,司聲,139,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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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異 議 人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錦昌
相 對 人 誠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司聲字第139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異議人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應給付相對人誠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 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 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鈞 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原裁定未將本所已預付之訴訟費用 額扣除,為此提出異議,爰請本院重新核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彰化縣社頭鄉公所(以下簡稱社頭鄉公所 )預納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11555元,相對人誠谷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439274元,全部合計 為550829元。社頭鄉公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95746元( 計算式:550829*90%=495746.1),扣除社頭鄉公所實際 已預付之111555元,社頭鄉公所應給付誠谷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之訴訟費用額為38419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 384191),原裁定漏未扣除社頭鄉公所已預付部分,從而原 裁定應予廢棄,準此,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38419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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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