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24號
CHDV,105,司票,824,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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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張志維
上列聲請人張志維因與相對人曹昌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志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
  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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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