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 請 人 張志維上列聲請人張志維因與相對人曹昌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志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 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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