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萬祥欣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已繳聲請費用,如是,綠色聯單請寄回彰化地方法
院(須註明案號、股別),如否,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
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貮賢(住彰化縣埔心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明滄(住彰化縣溪湖鎮○○街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萬祥欣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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