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葉宜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遺產(股票字號:92NX0000647-2)是否已繼承分割?如繼承分
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
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
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