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三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六,按月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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