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洪美津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
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