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56號
CHDV,105,司促,6056,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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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洪美津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
  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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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