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上列債權人櫻王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秉程工程行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櫻王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秉程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三、查秉程工程行組織型態為合夥,並請確認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四、提出出貨單二紙,所載之客戶名稱與債務人無涉,請另提出
其他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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