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邱豊賓
上列債權人邱豊賓因與債務人三久多媒體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邱豊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請求之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三久多媒體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曹昌靖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
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