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59號
CHDV,105,司促,5759,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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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育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育瑞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365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陳育瑞
  民國102年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81元及費用
  204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
  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
  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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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育瑞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846 │0000000000│05月 10日  │      │       │
│  │元  │872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育瑞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0706 │0000000000│04月 10日  │      │       │
│  │元  │17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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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