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瑩妤
債 務 人 賴文鉒
債 務 人 曹瑛敏
一、債務人曹瑛敏、賴文鉒、賴瑩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伍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瑩妤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賴文
鉒、曹瑛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343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瑩妤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5,08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賴文鉒、曹瑛敏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瑛敏、賴│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5080 │文鉒、賴瑩│1月03日起 │5月05日止 │六九 │
│ │元 │妤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06日起 │ │六二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瑛敏、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80 │文鉒、賴瑩│2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妤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