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邱添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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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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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號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本 金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105年1月14日至105年2月│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
│ │ (新臺幣) │14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點五計算之。)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 │ │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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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3,328元 │105年1月14日 │105年2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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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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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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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46 │3.020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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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746 │3.2952 │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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