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88號
CHDV,105,司促,5588,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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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邱添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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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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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號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本     金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105年1月14日至105年2月│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
│  │   (新臺幣)    │14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點五計算之。)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  │            │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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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3,328元        │105年1月14日     │105年2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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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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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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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46        │3.020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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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746        │3.2952       │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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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