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鴻明
債 務 人 陳美均即建庭工業社
債 務 人 陳永澤
債 務 人 陳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參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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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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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逾 期 利 息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起 算 期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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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4年10月13日起 │2.745% │自10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
│001 │7,372,500元 │至105年5月30日止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 │ │自105年5月31日起至│3.745% │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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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4年10月13日起 │2.745% │自10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
│002 │2,457,500元 │至105年5月30日止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 │ │自105年5月31日起至│3.745% │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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