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33號
CHDV,105,司促,5533,201606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鴻明
債 務 人 陳美均即建庭工業社
債 務 人 陳永澤
債 務 人 陳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參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逾 期 利 息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 起 算 期 間 │        │            │
├──┼────────────┼─────────┼────────┼────────────┤
│  │            │自104年10月13日起 │2.745%     │自10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
│001 │7,372,500元       │至105年5月30日止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  │            │自105年5月31日起至│3.745%     │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自104年10月13日起 │2.745%     │自10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 │
│002 │2,457,500元       │至105年5月30日止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  │            │自105年5月31日起至│3.745%     │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