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00號
CHDV,105,司促,5500,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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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謝銘錫
債 務 人 童淑芬
債 務 人 謝慶瑞
一、債務人謝銘錫童淑芬謝慶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參佰參拾柒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銘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參佰
  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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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