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即 反 訴 被 告 陳富美子
曾麗桂
曾行得
兼 上 三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 告
即 反 訴 原 告 劉德昌
劉金蓮
劉金蘭
劉子瑞
劉銘鑫
劉鑄賢
被 告 劉菊珠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英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下午四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