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鄭素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有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票據關係,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柯有驊發支付 命令,有關請求事項概以票據法律關係為據。按支票執票人 應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票據法第130條參照),如未踐 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 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查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何時提示支票,本院乃裁定命其提 出支票退票理由單,逾期仍未提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