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7號
CHDV,104,重訴,97,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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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蕭晏筑
法定代理人 廖怡琇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江昊軒
訴訟代理人 黃小莉
被   告 王家駿
訴訟代理人 王佩詒
被   告 陳韋志
被   告 蕭魁升
被   告 蕭勝宏
被   告 謝銘霖
追加被告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耀輝
      黃玉英
前列謝銘霖謝耀輝黃玉英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複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複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6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蕭勝宏涉有殺人犯罪嫌疑,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6號刑事庭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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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