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8號
CHDV,104,司執消債更,48,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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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承甫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彭湘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蔡承甫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易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 資新台幣(下同)25549元。本件查無債務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債務人無領取社會給付及勞保給付,債務人名下查 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31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雇主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債 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人坐骨神經痛醫療證明、彰化縣政 府查無補助社會福利津貼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附卷可 稽(參本案卷二第5-6、9、19、23-24頁)。(二)、債務人陳報除負擔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外,尚須扶養母親 (民國26年生),每月支出扶養費2650元。經查債務人母 親名下無財產,僅有信用合作社股利87元之所得,每月領



有老年年金3628元,債務人母親育有三名子女,聲請人每 月支出母親扶養費2650元屬合理且必要之支出,此有債務 人母親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戶戶籍謄本 、彰化縣政府府社身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參(見 本案卷二第7-9頁)。
(三)、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膳食費5100元、交通費2500元、通 訊費1342元、勞保504元、健保355元、雜支1647元,並負 擔母親扶養費2650元,合計14098元;如扣除扶養費部分 ,債務人個人生活花費為11448元,等同於104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標準,可堪認債務人所陳 報之支出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四)、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554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098元 ,平均每月餘11451元(計算式:00000-00000=11451), 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9000 元,以上開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計算 為79%(計算式:9000/11451=0.79),前述比例十分接 近5分之4,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16.36%,倘如更生方案 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 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 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 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 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 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6.36%。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4800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82455 │2.08 │187 │
│ │作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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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25659 │5.7 │513 │
│ │司 │ │ │ │
├──┼───────────┼─────┼───┼───────┤
│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115318 │2.91 │262 │
│ │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40318 │13.64 │1228 │
│ │司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36253 │11.02 │991 │
│ │司 │ │ │ │
├──┼───────────┼─────┼───┼───────┤
│ 6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31356 │3.32 │299 │




│ │司(讓與均和資產管理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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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55566 │6.45 │581 │
│ │公司 │ │ │ │
├──┼───────────┼─────┼───┼───────┤
│ 8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385583 │9.74 │876 │
│ │限公司 │ │ │ │
├──┼───────────┼─────┼───┼───────┤
│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673187 │17 │1530 │
│ │限公司 │ │ │ │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55472 │11.5 │1035 │
│ │限公司 │ │ │ │
├──┼───────────┼─────┼───┼───────┤
│ 1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418271 │10.56 │950 │
│ │限公司 │ │ │ │
├──┼───────────┼─────┼───┼───────┤
│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241130 │6.09 │548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0000000 │ 100 │9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三、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2日陳報自祈福資產管理股份 │
│ 有限公司受讓對債務人之債權。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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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