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5號原 告 陳財弘 陳建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鳳被 告 吳培松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吳黃淑絲 吳家宗 吳家昇 吳家銘 吳曉芳 吳天祐 陳吳淑卿 黃吳文卿 吳寶卿 陳吳惠美 吳麗卿 吳炎山 吳寳藏 吳寶修 吳寶堂 吳寳泉 潘吳如意 吳金月 吳佩儒 吳南城 李伯儀 李妙姬 李瓊姬 李淑姬 蔡孫權 蔡奇洲 蔡桂林 蔡景裕 蔡蕙芳 蔡蕙香 楊雅玲 楊惠玲 張秀悅 吳正雄 陳吳麗美 吳燕鳯 吳昭輝 吳榮崇 吳林金意 張淑貞 陳張淑美 黃隆一 黃隆敦 黃隆川 黃隆國 黃純惠 黃吳嫩蓮 吳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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