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續更字,103年度,2號
CHDV,103,續更,2,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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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更字第2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李張菊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相 對 人 林志明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劉玉英(即李森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淑卿
      賴李琴美
      李振智
      李司民
兼訴訟代理 李振武
人          92弄6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幸真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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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