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昌結
吳昌富
吳昌勝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808元(計算式: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所示土地及房屋核定價額除以被上訴人吳美香之應繼分=
3,393,500+5,118,840+1,700÷1/5=1,702,808),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89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26,893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