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天助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林惇羚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1276號、105年度偵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天助、林惇羚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均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105年2月3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 本院於105年4月27日裁定自105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5年6月24日 審理程序中,訊問被告2 人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姚天助 僅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仍否認有與被告林惇羚共 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被告林惇羚則坦承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 犯行,而依卷內證據及本院審理中之勘驗結果所示,足認其 等所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嫌重大,又被告2 人所犯皆 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2人於偵查中均 曾私下接觸證人藥腳,而就被訴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陳語 瑄部分,被告2 人前後說詞一再反覆,被告姚天助甚至曾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們兩夫妻不能都關那麼久」,而 證人陳語瑄於本院105年6月24日之審理期日,經本院合法傳 喚後並未到庭,是於證人陳語瑄至本院行交互詰問程序,釐 清此部分案情前,仍有事實足認被告2 人有勾串證人之虞, 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 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皆自105年7 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