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22號
CHDM,105,訴,222,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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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棟
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棟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羈押之被告張嘉棟,因另犯竊盜等罪,各經判處有期 徒刑4月、3月確定,現經檢察官借提執行,並於民國105年5 月27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分監執行徒刑,有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參。故此,本院認被告張嘉棟既因另案 移入監獄執行,則自斯時起,本案對被告所為之羈押原因及 必要性已消滅,爰撤銷對被告張嘉棟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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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