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24號
CHDM,105,聲,824,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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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3號
                         第824號
                         第825號
                         第885號
聲請人即後
一被告選任
辯 護 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蔡藏頤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錫鎮
      蕭智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47
號),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各略以:被告黃錫鎮已坦承犯行,自無串證之虞, 且前案均係自行到案,應無逃亡之虞;又有父母要照顧,請 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蕭智盛已坦承犯行,所犯情形亦 係同案最輕;且罹患HIV,牙齒也要重整,應無羈押必要, 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蔡藏頤已坦承犯行,家有父親 要照顧,決不會逃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本件被告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院認被告三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等羈 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聲請人等所述,尚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是聲請人等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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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