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13號
CHDM,105,聲,813,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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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鎧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
第1303號、104年度訴字第5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
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零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參點捌肆肆柒公克,含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所 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 303號起訴被告游鎧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 院以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9日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確 定,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 1包、透明結晶8包,經送驗結果,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6604公克,透明結晶8包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3.8447公克,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9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0號、104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9月11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為憑。上開扣案之海 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 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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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