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秉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5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秉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下稱後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104年度 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 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已於105年1月13日繳納), 於104年9月22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3年10月6日更因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於104 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選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並於105年3月2日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 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 旨係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 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 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 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 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 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 ,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 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且本條採用裁 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 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 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 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 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 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 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
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同法第75條第1項所定各款要件 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 形完全不同。故在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 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並非一律撤銷其緩刑宣告,應由法院斟酌原宣告之緩刑是 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決定是否予以撤 銷,於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104年4月24日犯後案,嗣經本院於104年8月28日 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並應向國庫支付3萬元,於104年9月22日確定。是受刑人 上開罪刑之緩刑期間,係自104年9月22日起至106年9月21日 止緩刑期滿。另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3年10月6日因犯前案 ,後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選訴字第2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5年3月2日確定等情,有各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 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
㈡惟受刑人所犯之前案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後案 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兩案之犯罪型態、犯 罪動機、犯罪手段、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迥異,核無關 連性及類似性。再斟酌受刑人所犯前案之行為時間,係在後 案之判決及宣告緩刑之前,是以受刑人為前案時,自無從預 知後案得獲判緩刑宣告,則前案並非受刑人漠視緩刑宣告而 再犯,自不能以前案在後案緩刑期間內確定,逕論後案緩刑 宣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再受刑人於後案宣告緩刑確定後, 迄今均未再涉犯任何刑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受刑人亦已履行後案之緩刑條件即向國 庫支付3萬元,此觀諸聲請書意旨甚明。準此可見,受刑人 尚非顯無改過自新、回歸正常社會生活之可能性,自難遽認 後案原宣告之緩刑已不能收其預期效果。況且聲請意旨亦未 具體指明受刑人有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從而,本件既無具體事由足認 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成效,自難認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 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