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浚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5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浚宏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5年5月6日送達由被告本人親自 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被告 之上訴期間應於105年5月18日屆滿。而被告於105年5月17日 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 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