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5年度,12號
CHDM,105,審交簡附民,12,201606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張清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顏倩萍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