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1號
PTDV,105,補,311,201606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楊沛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876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