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58號
NTDV,106,司催,58,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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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江麗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原提出之委任書上所載委任事件,並未載明有授權向
  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如欲委任林西南為本件代理人,應提出
  聲請本事件之合法委任書(◎需表明授權代理辦理聲請公示
  催告事件,且委任人及受任人均應於委任書上簽名或蓋章,
  不得僅以電腦打字代之)。
 ㈡如無欲委任林西南為代理人,則應補正提出有聲請人本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
  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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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