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江麗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原提出之委任書上所載委任事件,並未載明有授權向
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如欲委任林西南為本件代理人,應提出
聲請本事件之合法委任書(◎需表明授權代理辦理聲請公示
催告事件,且委任人及受任人均應於委任書上簽名或蓋章,
不得僅以電腦打字代之)。
㈡如無欲委任林西南為代理人,則應補正提出有聲請人本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
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