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徐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儈心、賴秀清、賴妍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係占用屏東縣內埔鄉○○段0000地
號全部土地或僅占用部分土地?若僅占用部分土地,應於地
籍圖上標示占用位置、範圍,並陳報占用之土地面積。
二、請提出被告賴儈心、賴秀清、賴妍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