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9號
PTDV,105,補,289,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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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徐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儈心、賴秀清賴妍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係占用屏東縣內埔鄉○○段0000地
  號全部土地或僅占用部分土地?若僅占用部分土地,應於地
  籍圖上標示占用位置、範圍,並陳報占用之土地面積。
二、請提出被告賴儈心、賴秀清賴妍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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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