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萬德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32,873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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