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87號
PTDV,105,消債更,87,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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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羅沁瀅(原名羅孟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信用卡 及信用借貸等,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 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⒉提出聲請人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 單、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聲請人陳稱有領取低收戶補助,此外聲請人及受 扶養人是否有領取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⒋聲請人陳稱現居住地房屋為租賃,請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 賃契約)。
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 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⒍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⒉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 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 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 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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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