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謝沛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美華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 11日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收受前項 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