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莊雨融代 理 人 邱芬凌律師 曾子嘉律師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呂亮毅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黃志宏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賴麗慧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呂淑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 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 債清字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 及保單解約金,僅有山葉牌輕型機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 0 、1994年出廠、排汽量49C.C.),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機車車籍查詢表、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 年6 月1 日號 函附卷可稽,上開輕型機車車齡已22年,折舊後已無價值, 無清算實益。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 條第2 項規定 於105 年4 月18日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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