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79號
PTDV,105,司促,6079,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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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宛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宛諭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6 月12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1元及費用2,343 元。利息係
  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
  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㈡緣相對人李宛諭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6 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604 元及費用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李宛諭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3│
│  │141,057元 │     │6 月13日起 │      │8       │
├──┼─────┼─────┼──────┼──────┼───────┤
│ 003│新臺幣  │李宛諭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93,340元 │     │6 月1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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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