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宛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宛諭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6 月12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1元及費用2,343 元。利息係
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
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㈡緣相對人李宛諭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6 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604 元及費用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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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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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李宛諭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3│
│ │141,057元 │ │6 月13日起 │ │8 │
├──┼─────┼─────┼──────┼──────┼───────┤
│ 003│新臺幣 │李宛諭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93,340元 │ │6 月1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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