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55號
PTDV,105,司促,5955,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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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曾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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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