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47號
PTDV,105,司促,5947,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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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
債 權 人 楊承震
債 務 人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債 務 人 黃志宏
一、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萬元部分、②新臺幣陸佰萬元部分,①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志宏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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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