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東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東駒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4 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162 元及費用1,688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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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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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吳東駒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
│ │59,537元│ │4 月4 日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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