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曾華德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曾萬青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謝東納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貴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陸萬肆仟壹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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