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62號
PTDV,105,司促,5662,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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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曾華德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曾萬青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謝東納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貴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陸萬肆仟壹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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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